贷款基本理念
一、倡导金融服务理念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难、缴费难”、高校学生贷款满足率低等情况下,国家开发银行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克服人员和结算网点不足、其他商业银行代理积极性不高等情况,联合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在全国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由2007年重庆、陕西、甘肃、江苏、湖北等5个试点省份到2008年覆盖全国,彰显了开发银行“政府热点、雪中送炭”的民生责任,此项业务在为政府分忧、为教育融资、为学生解难。一是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是解决了许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得不舍弃进入大学深造机会的贫困学生的忧虑,进一步完善了国家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三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高校发展的学生欠费问题。
二、倡导金融社会化理念
2008年起,内蒙古分行联合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银监局等部门推进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从赤峰翁牛特旗试点到覆盖93旗县市区再到全区101旗县市区,倡导“政府主导、教育组织、银行融资、财政贴息、旗县经办、高校参与、学生和家长受益”的合作理念,以金融社会化理念融合开发银行资金优势、政府组织优势和教育管理优势。
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是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和开发银行等多个部委共同决策、合作的业务,需要财政、教育、银行等多部门加强合作、互相配合和支持,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等多层级部门参与合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三、助学贷款是资助政策的组成部分
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解决学生“上学难、缴费难”的唯一途径,需要教育、金融、媒体等多部门指导贷款学生、家长、高校等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贷款理念。因为高校不在贷款范围、学生户籍不符要求等主客观因素影响贷款审批时,学生入学后仍可以通过其他资助政策继续学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符合条件”基础上“应贷尽贷”理念
作为国家惠民工程的一部分,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坚持“符合条件、应贷尽贷”的原则。由于自身人员少、无基层结算网点等客观情况,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需要旗县学生资助中心承担大部分工作,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应按照教育部等有关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标准要求办理助学贷款业务,最大限度实现符合条件学生获得贷款。
五、社会各界指导学生“有借有还、按时还本付息”责任意识
一是助学贷款不是全部免息的,也不是无偿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承担,学生毕业后开始自付利息;学生申请并获得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和无偿资助,而是需偿还的。
二是不按时还款将承担信用逾期记录和追究法律责任。学生一旦获得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其个人及贷款信息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关联。学生毕业后主客观因素不还款时,贷款信息将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现逾期违约记录,学生将不能从其他银行办理个人贷款等业务,同时银行将追究学生的法律责任。
基本信贷政策
1.基本概念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且在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备案和有效)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博士研究生不在贷款范围内;出国留学生不能申请贷款。
3.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办理现场如果有学生或家长扰乱贷款秩序、不听老师劝告和解释、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执意要求批准贷款等影响贷款工作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老师可直接谢绝学生贷款申请)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借款学生持有效证件申请贷款时,如果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显示该高校,告知学生无法申请贷款)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旗(县、市、区);
“学生入学前”指学生参加高考、当年持录取通知书到高校报名前的时点。
学生的父母为首要共同借款人,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其次共同借款人;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不能确定时,学生其他近亲属等方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部分学生小学、初中或高中即办理了户口迁移,但其父母未办理户口迁移,该类学生不能获得贷款。
(5)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目前开展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中国银行(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内蒙古自治区无部属高校)、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河南、河北、广东等省份)。
(6)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⑨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⑩其他贫困家庭。
4.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条件:
(1)共同借款人首先应为学生父母,其次为其他法定监护人。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旗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6)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确定原则:在学生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等不能确定为共同借款人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要审慎、谨慎确定共同借款人。无法确定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给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如通过县民政部门救助或资助、指导学生入学时有绿色通道手续、入学后有奖助学金资助等政策。助学贷款虽然金额小,但一旦签订借款合同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约束;申请助学贷款毕竟不同于亲戚、朋友、同学等个人之间借钱,个人借钱不涉及法律行为;共同借款人应有真实意愿申请贷款,不能是通过作思想工作、第三方强制要求等行为下才愿意为共同借款人。
5.贷款用途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6.贷款额度
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要求为100元整数倍,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提醒: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批贷款时,本着学费和住宿费“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审批;学生通过在线系统申请贷款时,当信息关联到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旗县学生资助中心新增合同信息时,如果能修改合同金额的话,提醒按照学费和住宿费实际情况审批和修改合同金额。2011年办理贷款时,有部分旗县办理审批的贷款全部为6000元,显然没有根据学费和住宿费的标准审批贷款。
7.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7年,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校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内蒙古分行统一贷款期限为11年。
8.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每年12月21日一旦调整利率,不管人民银行当年如何调整利率,则至下年的12月20日期间将执行该利率。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之间执行贷款利率为7.05%。历年利率执行情况可以通过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查询到,路径为系统管理——利率维护。
9.贷款利息
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财政贴息”不是“贷款免息”,只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部门承担。
10.风险补偿金
建立生源地贷款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或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含驻呼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补偿金由高校所属盟(市)财政承担。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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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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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
在盟市
|
就读高校
|
高校
所在地
|
高校性质
|
承担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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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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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
财政厅
|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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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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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
赤峰
|
赤峰学院
|
赤峰
|
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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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
赤峰7.5%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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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
|
赤峰
|
河套大学
|
巴彦淖尔
|
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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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
巴盟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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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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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
|
赤峰
|
内蒙古大学
|
呼和浩特
|
区属
|
7.5%
|
7.5%
|
——
|
|
4
|
李四
|
赤峰
|
北京大学
|
北京
|
部属
|
15%
|
——
|
——
|
|
5
|
李明
|
赤峰
|
山西大学
|
山西
|
地方
|
15%
|
——
|
——
|
|
11.办理部门
考入中央高校、区外地方高校、区内高校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赤峰市翁牛特旗籍学生,到翁牛特旗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12.符合贷款的高校情况
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全国高校有2800多所,内蒙古自治区有57所高校符合贷款条件,其中区属高校30所,盟市属高校27所。高校名单查询路径为:机构管理—高校管理。
13.本息偿还
以实际天数,按年计收利息。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月20日)。计算方式:利息=贷款余额*应计天数*年利率/360。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内蒙古分行及时足额划拨。
内蒙古自治区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57所,其中区属高校30所,盟市高校27所,无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贴息情况为:考入区外高校,其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区内区属高校,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考入盟市所属高校,其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局承担。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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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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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
在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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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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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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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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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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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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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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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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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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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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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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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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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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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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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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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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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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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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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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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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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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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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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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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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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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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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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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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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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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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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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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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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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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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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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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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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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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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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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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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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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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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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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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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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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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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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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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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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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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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
——
|
——
|
|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
学生提前还款时,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14.助学贷款示例
假设李华户籍为呼和浩特赛罕区,2012年7月录取内蒙古大学,学制4年,就读专业为经济管理学院专业;2012年8月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赛罕区资助中心申请贷款,中心审核李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符合条件后向该生分发两份贷款申请表(可以填写一份,另一份复印,减少填写工作量),指导李华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到毕业高中等部门办理认定手续。或李华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有关信息、打印申请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赛罕区资助中心审核学生贷款资料符合要求后,组织李华和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6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华和共同借款人各带走一份借款合同,赛罕区资助中心指导李华携带借款合同、贷款受理证明等资料到内蒙古大学报到;报到时,李华出示借款合同、贷款受理证明等资料,向内蒙古大学有关负责人说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情况(该借款合同只能学生留存,高校不能留存学生借款合同),内蒙古大学经办人员登录系统并录入欠缴学费等信息(欠缴学费5500元),贷款信息自动提交反馈到赛罕区资助中心。
赛罕区资助中心根据学生贷款信息反馈情况,将学生申请贷款资料及申请汇总表邮寄或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通过支付宝公司将5500元划付内蒙古大学,剩余500元留存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帐户实名认证、与银行卡关联后才能提取现金。
提示: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合同签订、贷款划拨等流程较复杂,持续时间较长,从申请贷款到划拨贷款约需要3个月时间。请各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时解释清楚,避免申请贷款后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电话咨询、到旗县学生资助中心不断咨询贷款何时到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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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办理流程介绍
(一)领取申请表或登陆在线系统申请贷款
被高校录取或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旗县学生资助中心领取《生源地助学借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毕业高中、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借款学生持盖章的借款申请表、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校学生持学生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旗县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借款。
或者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前往上述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通过学生在线系统申请贷款时,学生需要准确填写信息,如果有信息错误、虚假等情况,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老师可谢绝贷款申请。
1.贷款申请表,该表可以复印;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高校缴费通知单及复印件;
3.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仅复印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信息部分即可;
6.高校出具的在校生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区内高校在校就读学生提供);
7.申请助学贷款家庭贫困证明;(入学新生和区外高校在校学生提供)
8.旗(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用于核实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信息,学生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由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
续贷学生申请贷款应提供资料:
再次申请贷款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应核实学生身份,登陆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核实学生贷款信息。借款学生持申请表到毕业高中、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提交经本人签字、审查部门盖章的申请表、学生证复印件即可,其他资料不用再提供;如共同借款人较上年变化,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有关材料。
学生登陆在线系统填写信息提示:
1.学生在线系统网址为http://www.csls.cdb.com.cn。
2.学生登陆在线系统申请贷款时,贷款期限统一为11年。
3.学生登陆在线系统填写信息时,应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学生登陆在线系统申请贷款时出现错误、失误等影响贷款审批时,相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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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订合同
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借款学生提供资料并符合要求后,旗县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由开发银行提供,一式四份合同封面信息套打后,组织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签字、摁手印,签订四份合同。
2、纸质合同编号为合同套打时系统后生成编号,第二条“账户开立”为基层金融业务系统生成支付宝账户,账户为借款学生名字。
3、旗县学生资助中心需要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法人可以用手签章。
4、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旗县学生资助中心签署完毕后,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带走一份借款合同,并提醒妥善保管,开发银行应留存合同暂时由旗县学生资助中心保管,报送汇总资料时一并送达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
5、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谁签订、谁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内蒙古分行要求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同时到现场签订合同,不鼓励互相授权后其中一方到现场签订合同。目前,在催收贷款、联系学生等方面问题已经显现,所以在签订合同环节应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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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学生持合同到高校报到
1.学生持借款合同到高校报到时,高校经办人登陆系统录入回执信息。
2.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和支付宝系统对接,支付宝系统通过学生贷款信息系统批量开立学生个人虚拟账户,因此各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录入学生信息时应细心,不能将高校名称录入错误,如因失误将“内蒙古农业大学”录入为“内蒙古工业大学”,则学生持借款合同等资料到高校报到时,内蒙古农业大学老师将不能看到学生贷款信息,实际上贷款信息在内蒙古工业大学能看到。
3.务必提醒学生妥善保管贷款受理证明(参见附件),该证明上有回执校验码(6位字母数字组合,高校录入回执信息时的验证码)和支付宝初始密码(8位字母数字组合,新浪邮箱、支付宝账户登录及支付的初始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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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持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提请高校登陆系统录入回执信息。借款学生到高校报到时,除了携带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外,还应携带借款合同、贷款受理证明、支付宝使用说明等。
(四)报送申请贷款资料
旗县学生资助中心报送学生贷款资料、申请汇总表等资料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内蒙古分行。
内蒙古分行对生源地贷款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分行联合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手续。
审批谢绝的贷款,由旗县学生资助中心通知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不再受理该学生本年度的借款申请。
1.借款申请表;
2.新生录取通知书或在校生学生证复印件;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4.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6.借款合同(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开发银行各留存一份原件);
7.贷款申请汇总表(参见附件),该表可以从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下载汇总表,按照该模板要求删除有关内容即可,调整为A4纸格式打印;
8.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每个学生一份。旗县学生资助中心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留存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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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说明
1. 高校名称变更、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没有对应高校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申请贷款情况,即录取通知书显示高校名称在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查询到、学生与高校联系后高校说高校名称变更。原因为高校名称变更后未及时向教育部备案、进而教育部没有及时向开发银行提供更名后高校名单,出现这种情况时需高校出具名称变更说明并加盖高校公章。如高校不能出具名称变更说明并加盖公章,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谢绝该学生申请。
2. 借款合同套打后,封面“共同借款人”和签字页不一致
这种情况出现在学生续贷时共同借款人有变化,如2011年共同借款人为甲,2012年共同借款人为乙,但系统未及时修改维护信息。
出现这种情况时需要旗县学生资助中心经办人在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具体路径为“客户管理——身份信息变更——新增——选择变更类型为共同借款人姓名——填写变更后姓名和变更原因——确定和提交”,同时导出变更单,变更信息需要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同意。
3. 其他情况
请按照申请表填写要求予以填写,鼓励学生通过学生在线系统申请贷款,以提高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工作效率和减轻信息录入工作量。学生有续贷时,借款学生可以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点击“贷款申请——新增”,填写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申请原因等信息,要求学生详细、详实填写所有信息。
(一)借款人信息
1.“姓名”栏填写借款学生真实姓名,请严格按身份证显示名填写,名称有误时将影响支付宝实名认证等后续操作;
2.“身份证号码”栏填写学生真实身份证号码,位数为18位;
3.“户籍所在地”填写家庭户口本显示地址,如“包头市固阳县”;
4.借款学生“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宿舍电话”等信息为必填信息,该信息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和学生取得联系的主要方式。目前学生几乎都持有手机,提请学生正确填写。
5.其他信息如实填写。
(二)共同借款人信息
1.“姓名”栏填写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姓名,请按身份证填写;
2.“证件类型”栏填写借款学生父亲(母亲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证件号码”填写对应证件类型对应号码;
3.“与借款人关系”可以填写父、母、近亲属或其他;
4.共同借款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为必填信息,是旗县学生资助中心与共同借款人取得联系的主要方式。如实在无有效通讯方式,可以填写其他近亲属等固定的通讯方式。
5.其他信息如实填写。
(三)就学信息
1.“就读高校名称”栏填写借款学生考取或就读的高校全称,如“内蒙古大学”,请严格按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打印高校名称或公章显示名称填写,打印名称与公章名称不一致时不予受理或以公章名称为准。
学生入学后,高校提出学生高校不同校区、需要旗县中心老师申请变更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应要求高校统一出具证明,高校不出具证明文件时,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谢绝贷款。因为已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效力,某些关键信息变更需要签字各方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2.“高校类别1和2”信息栏不确定时,可以不予填写;“申请学年”栏填写2012-2013学年。
3.其他信息如实填写。
(四)申请贷款(借款学生填写)
1.“申贷原因”填写“因病致困”、“因灾致困”、“劳动力少,无稳定收入”或其他;“详细原因”请按申贷原因栏填写,若为“因病致困”、“因灾致困”、“劳动力少,无稳定收入”可不填,若选“其他”须详细介绍原因;
2.“申请贷款金额”填写要求:①严格按照所欠学费和住宿费填写,该金额应和即将签订借款合同的合同金额保持一致;②申请金额为1000-6000之间100的整数倍,如3500、4000、5600符合,但3550、3440不符合要求,如果所欠缴学费和住宿费之和(4450)非100元的整数倍,则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申请贷款应小于学费和住宿费之和(如审批为4400或其他);③申请金额和合同金额与合同回执不一致情况:如果申请金额和借款合同金额均为5000元,而学生入学后学费和住宿费调整为5200元,则划拨至高校账户资金仍为 5000元。
3.贷款期限统一为11年。
4.其他信息如实填写。
(五)借款人签字
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签字。
(六)资格审查
1.学生到毕业高中、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等部门进行审查,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2.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填写审查意见,严格按照学费和住宿费确定贷款金额,签字、盖章确认,并填写审批日期。
根据系统导出贷款申请表显示,资格审查单位只有一栏,审查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就读中学,审查意见需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国家开发银行已提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合同一旦签订,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即应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一)借款合同封面部分
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将学生贷款信息录入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后,一式四份借款合同放入打印机后,打印后合同封面自动填充有关空白位置。
(二)签字注意事项
1.签字栏“共同借款人”应和借款合同封面姓名一致;
2.签订日期格式为“2012年**月**日”或“2012.**.**”,填写阳历日期。
3.借款合同签署完毕后,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开行、旗(县市区)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借款学生携带一份借款合同、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
4.内蒙古分行不鼓励续贷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互为授权委托、一方前去签订合同。此项业务风险很大,学生或家长以一方打工等为由不到现场签订合同,容易存在身份信息不能有效印证、部分联系信息虚假等情况,催收贷款时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等情况。
(三)借款合同显示网址使用说明
1.还款查询网址为:http://www.csls.cdb.com.cn。借款学生毕业后,可以登录该服务系统查询相应贷款信息。
2.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自动关联,如果学生填写申请表信息由旗县学生资助中心经办人录入,有关信息将自动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关联。
1.申请汇总表是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请各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务必细心编制。
2.各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在确定2012年业务受理工作结束、无学生申请贷款、已受理学生申请和合同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后,从系统下载汇总表,按照要求删除有关信息形成符合要求的申请汇总表。学生贷款资料与申请表学生姓名保持一致,便于按顺序审查。
3.确保合同金额一栏的所有单元格为“数值”格式,文本格式单元格内容不能实现计算汇总功能,汇总金额会小于系统汇总金额。
4.各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报送学生申请贷款资料之前,首先核对纸质申请汇总表汇总金额、人数与系统显示汇总金额、人数保持一致,确认无误后提交系统信息,同时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报送学生申请贷款资料。
1.认定要求
①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籍不在同一旗县市区;②学生不能提供申请贷款的基本、有效资料,如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等;③其他情况。
2.登陆系统或手工填写申请表信息虚假
借款合同“第十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第一款有详细约定,“(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①学制信息虚假,如在校期间为4年,登陆系统时录入为5年或6年;②院系信息虚假,如就读学院为“经济管理学院”,实际录入为“化工学院”;③专业信息虚假,如就读学院为“经济管理学院”,就读专业为“工商管理”,实际录入为“金融学”;④学历信息虚假,如实际就读期间为硕士,录入信息为本科;⑤借款学生手机号码录入虚假,如其他地区手机号、虚假手机号、已停机号码等;⑥共同借款人手机号码录入虚假,如其他地区手机号、虚假手机号、已停机号码等;⑦其他情况。学生就学信息虚假给高校管理带来难度,当高校学生资助中心把贷款学生相关工作通知或分配到各个学院或院系时,就学信息有误将无法真实准确分配学生,不利于管理。学生登陆系统或手工填写信息虚假,反映出学生贷款意识、责任意识淡薄,申请大学生基本已满足18周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已经开始为自己负责。
判定学生手机号是否有效方法:①在百度“手机号归属地查询”判断,如学生就读省份为山东,网络查询后显示为四川,则证明手机号为编造;②现场试拨打学生手机号,看手机号是否停机、虚假等情况;③在百度“手机号归属地查询”判断,如共同借款人户籍为呼和浩特,网络查询后显示为其他盟市或区外情况;④现场试拨打共同借款人手机号,看手机号是否停机、虚假等情况;⑤其他方法。
3.学生登陆在线服务系统录入信息有误情况
①姓名有误,学生有过更名,未及时办理身份证变更,系统录入和身份证显示不一致;学生证和身份证显示姓名不一致,按学生证显示录入,或学生证和身份证显示一致、自身录入有误,影响支付宝实名认证、后续还款;②出生年月日录入有误,如粗心误选、录入信息和身份证显示不一致,熟记阴历生日而身份证显示为阳历生日、系统录入为阴历生日;③入学年份和学制有误,影响毕业年份确定,进而出现学生实际为在校期间、但系统显示已毕业、应收取学生毕业自付利息;④选择旗县有误,如学生户籍为“赤峰市巴林右旗”,但录入时选择为“赤峰市巴林左旗”,学生到巴林右旗申请贷款时无法看到贷款信息;自治区其他应注意旗县参见下表;⑤选择高校有误,如学生为在校二年级学生、首次申请贷款,就读高校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石家庄校区)”,但误选了“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石家庄校区)”,学生到高校报到时高校无法查询学生和录入回执;自治区应注意高校参见下表;⑥其他情况。
4.共同借款人情况
①申请贷款时不能确定共同借款人;②共同借款人不愿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共同借款人不愿承担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③系统录入为甲,签订合同时为乙;④借款学生登陆系统或手工填写申请表时信息不准确;⑤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籍不在同一旗县市区;⑥年龄原因超过开行要求;⑦共同借款人扰乱贷款秩序;⑧其他情况。
5.高校因素
①就读高校不在教育部和开发银行认可范围内;②就读高校被教育部认可(一般录取通知书显示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等信息),但在助学贷款系统不能查询到;③高校未及办理回执录入,如学生入学后没有持贷款受理证明等材料到学生处办理,或学生去办理了,高校老师未及时录入、高校老师不会操作系统等情况;④高校提出修改合同信息情况,如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显示高校名和公章名为“河南理工大学”,旗县学生资助中心据实录入,学生入学报到后,高校老师反映不能看到学生信息,高校联系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或高校通知学生联系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老师修改系统高校名称为“河南理工大学高等职业学院”或“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⑤其他情况。
6.系统因素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信息不能在系统顺利录入、保存等情况,如姓名出现生僻字无法查询到、年龄不符合要求、学制超出系统设定值等影响信息录入,这种情况极少。
7.其他因素
①受理贷款时扰乱秩序、不听从旗县学生资助中心老师解释、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执意要求批准贷款等影响贷款工作情况;②申请贷款学生资料不全、提供信息不完整等情况时;③信贷政策、基础信息录入、贷款申请和资格认定、合同签订、持合同到高校报到和返回回执等各环节不符合开发银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学生资助中心有关要求。
学生工作部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