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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钢职院字﹝200716
关于印发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科室:
现印发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ˇ《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请遵照执行。
附件:㈠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㈣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进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搞得不够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发[2007]77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性质、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
1、 根据自知区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过江讲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2、 过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           城市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 评审
(1)、每年10月1日前各系部将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报学生处,每系部限报1人。
(2)、学生处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附则
   1、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原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7]78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性质、资助对象
1、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定,体现党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重视。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雪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
 1、每年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尽心评审推荐。
 2、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国内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城市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和评审
   (1)、每年9月330日前1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系部根据申请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及家庭困难的等级认定情况,初评处享受国家励志奖的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不得用励志奖学金请客,购买高档消费品。
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得拖欠当年学费等项费用。
若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院有权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附则
1、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3: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办[2007]13号,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校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发[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国家助学金的性质、资助对象
1、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重视。
2、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 每年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2、 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并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按月发放。
三、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无旷课现象);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2、 申请和评审
(1)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在同一学期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       系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表象,初评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建议名单和档次,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3、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购买高档消费品。
若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院有权收回国家助学金。
五、              附则
1、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 本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教育    奖学金   励志奖   助学金   实施细则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11月12印发
    
      打字:王丽娜           校对:马淑文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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