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完善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和高考的政策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区有关防止“高考移民”规定,完善了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的政策。
一、中考政策
从2013年起,截至当年9月1日,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在我区参加当年中考:一是本人具有我区初中阶段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1年;二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1年。
二、2014年和2015年高考政策
截止2014年4月1日,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在流入地参加2014年高考,但仅限报考高职高专院校(专业):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二是家长在我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
截止2014年4月1日,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并可参与本专科院校录取: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区户籍满2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
据了解,2015年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在我区参加高考的相关政策按照2014年的政策执行。
三、2016年及以后高考政策
从2016年开始,截止当年9月1日,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流入地参加当年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一是本人在我区具有初中学籍,并参加中考被区内高中录取;二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
从2016年开始,截止当年9月1日,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年普通高考: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区户籍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在我区报考,需要签订承诺书,只参加高职高专批院校录取。)